据成都装修网了解,原告吴明(化名)诉称,2012年11月,原告在位于成都一家酒店从事室内装修施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23日晚19时许,原告在酒店32楼室内进行屋顶找平加班作业时跌落受伤。酒店工作人员随即将原告送到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他将雇主杨军(化名)和酒店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酒店表示,事发时酒店还在装修,没有交付,对原告遭受的损害,酒店不负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军辩称,原告在装修中,杨军均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杨军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应按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原告应当负担费用外,其主张的赔偿费用可由杨军承担全部责任,与酒店方无关,不需要酒店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吴明受杨军管理、支配,由杨军支付报酬,应当认定杨军与吴明存在雇佣关系。吴明在工作中因选择的人字梯牢固性不够,由于人字梯滑倒受伤,其本人对工具的选择存在过错,应当对该次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杨军作为吴明雇主,未尽到保证雇员安全施工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由杨军承担80%的责任,吴明承担20%的责任。
虽然杨军表示不要求其他主体承担责任,但原告主张其余被告承担责任。杨军作为个体,缺乏承包装修工程的资质,不能作为合法的承包主体。酒店作为该装修业务的管理者,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杨军没有相应资质而让杨军从事酒店装修业务,其应当与吴明的雇主杨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令杨军限期内支付吴明3.8万元,酒店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