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先生称,2014年3月9日,其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69000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1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10日,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3000元,后多次催被告开工,被告均答复会按期完成装修,但至今被告未进场,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被告支付10%的违约金6900元;返还定金3000元。
被告装饰公司辩称并提起反诉称,合同并未约定开工和竣工日期,只是约定了工期为90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00元定金。后原告不积极作为使施工标的具备施工条件,而是找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履行合同,在双方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原告请他人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应当由自己完成的敲墙工作。原告行为明确表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请求法院驳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龙先生承担违约金6900元,扣减定金3000元,还应支付3900元。
对于反诉,龙先生辩解,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拖时间不进场,在需要进行墙体拆除时,被告要求在约定每平米80元拆墙单价上增加费用,并说若不增加费用无法做,原告不同意的话可以另外找人拆墙,故原告另外找工人完成拆墙。因此,原告找其他人拆墙是由于被告违约涨价行为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了装修款为69000元,工程内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和被告别提交了给合同原件,两份合同均有原告签字,被告合同专用章,但两份合同不完全一致,原告的合同中开工日期手写填写为2014年3月11日,竣工日期手写填写为2014年5月10日,而被告提交的合同中开工和竣工日期为空白。此外,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000元。原告花费2400元找第三人完成了墙体拆除,被告至今未实际进场施工。因此,双方的装修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成都装修网了解到,本案承办法官向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开工和竣工时间。房屋装修中,开工和竣工日期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时间点。而在本案中,但直到本案庭审终结双方仍未就工期和开工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认为双方实际未能就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达成合意,导致双方无法实际履行,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