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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2.2.4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见文末文件)
解读:前几年的土地出让条件中,主城区住宅容积率普遍在4.0左右。事实上这样容积率的住宅小区品质并不高,居住舒适度较低。所以在打造宜居城市的大背景下,本次规定在控规层面,限制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可以看到容积率从以前普遍的4.0左右,下降到2.5以下。
原文:
第3.2.6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有关规定控制。(见文末文件)
解读:前版建筑退距是根据建筑类型来分类,新版建筑退距是根据建筑高度来分类,与住宅设计规范的标准统一。
原文:
第3.4条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解读:设置独立章节,对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进行了规定。可以看到政府推进天府新区建设的决心。
原文:
第3.5.8条
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商业办公建筑不宜出现3栋及以上相同重复。住宅建筑不宜出现6栋及以上相同重复。
解读:前版规定只要求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新规更加明确的从建筑栋数上提出外立面不能重复的要求。强制性要求建筑外观多样性设计,将增加开发商的设计成本。
原文:
第3.5.12条 新建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底商,商业应独立设置。
解读:从新规实施开始,住宅+底商的建筑类型将不复存在,兼容的商业只能从住宅脱离出来,单独设置,住宅将更加纯粹。但是脱离出来的住宅会占用地,建筑密度也会相应增加。
原文:
第3.5.13条
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应高于3.6米。局部层高高于3.6米的跃层式住宅,其高于部分应按其自然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解读:前版规定套型总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可以挑高。现在新规取消了这一特例,因此起居室挑高赠送已经不能实现了。
原文:
第3.5.14条
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出挑阳台、花槽、飘窗,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
解读:商业、办公类项目不能通过阳台、花槽、飘窗实现面积赠送了,附加值减少。
原文:
第3.5.15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2米;办公用房标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6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解读:前版规定办公用房层高不应大于4.9米,新规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的层高,loft产品将成为历史。
原文:
第3.5.18条
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露台、退台、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
解读:新规将飘窗、露台、退台和空调板等也纳入了面积控制的规定当中,加大了对面积赠送的限制。
新规删减的部分
2014版旧规: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当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解读:新规取消对阳台进深的限制
2014版旧规:
第2.3.7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配建地下蓄水池,用以调节极端天气下的雨水流出量、防涝及雨水资源再生利用。地下蓄水池的配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蓄水池的建筑面积为每100平方米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配置不小于1.5平方米;
2。地下蓄水池的容积为每100平方米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配置不小于4立方米。
解读:新规删除了地下蓄水池的规定
附则
原文: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中心城区由以下部分组成: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龙泉驿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郫都区、高新南区、高新西区和天府新区直管区。
第5.0.1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5.0.2条
简阳、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新津、大邑、蒲江等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中容积率指标的设置应低于本规定。
第5.0.3条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5.0.4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1日起执行。
解读:规定了适用时间及范围。较早报规的项目,由于执行早期标准,在产品设计上有较大的优势。
摘自:新浪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