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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写字楼玻璃幕墙窗户少 装修后通风不畅员工晕倒

来自:www.zhuangyi.com日期:2017-11-13 09:52:54
“200多平方米的办公室,仅有三处窗户,而且由于窗户面积过小,未达到国家标准,造成空气流通不畅,室内温度常常在30度以上。”成都2010年,市民唐先生花200多万元在成都市天府二街一甲级写字楼里购买了办公用房,2013年入住后不久,单位员工突然因大脑缺氧在办公室内晕倒。唐先生及公司员工认为,背后的的罪魁祸首,正是因为玻璃幕墙开窗面积太少,通风不畅所致。

2016年4月,唐先生将一纸诉状递到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在玻璃幕墙上增设窗户或通风换气装置,以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成都装修网了解到,11月10日,唐先生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内心十分激动。历经四年的“开窗路”,终于有了结果:2017年10月3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在30日内按照标准规定在玻璃幕墙上增设通风换气装置,以达到《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成都写字楼玻璃幕墙窗户少

事件回顾:

写字楼玻璃幕墙窗户少 通风条件差员工晕倒

2010年10月,市民唐先生花200多万元在天府二街蜀都中心一期写字楼购买了260多平方米的房屋,2013年装修后将公司搬到此处办公。入住后不久,他就发现办公室通风不畅,空气不好,特别是他所在的独立办公室,是全封闭的玻璃幕墙,没有窗户,在夏季炎热的时候,室内温度高达40多度,而平日也有30多度。

平日办公室里通风不好,休息时间员工们都会出去逛一逛,调节一下。尽管这样,意外还是发生了。2016年3月2日,公司员工龚女士突然在办公室里晕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发现有大脑缺氧症状,一个月后才出院。龚女士回忆说,在这办公已经两年多,当天晕倒并非第一次,就在此前一天,她也有同样的症状,后来到室外透气后缓解了很多。

成都装修网了解到,在该办公区域,龚女士不到1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间内没有窗户,而整个260平方米的大办公室内也仅三处有窗户,通风条件差,室内温度经常达到30多度。

业主起诉:

玻璃幕墙上窗户太少了 要求开发商开窗

“室内外温差10度以上是很正常的事。”唐先生说,为外形美观,写字楼几乎都是封闭的玻璃幕墙,而他所购买的办公室内仅三处有窗户,其中一处还被墙壁遮挡。让唐先生苦恼的是,尽管写字楼安装了新风系统,但并没有起到作用,“物业来修整了几次,还是没用”。

“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规定,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户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唐先生认为,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并未按规定设计玻璃幕墙,开设的窗户面积过小,造成空气流通不畅,并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为此,他曾多次找到开发商及物业协商,要求增设窗户,但并未成功。于是,2016年4月,他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在玻璃幕墙上增设窗户。

诉讼过程中,唐先生了解到,考虑到高层建筑结构安全性,如果要开窗,需要满足3个条件: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意后出具开窗方案(需要具备甲级资质)并报规建局审核;原设计单位同意变更开窗。于是,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唐先生修改诉讼请求,要求增设通风换气装置。

法院判决:

开窗面积不符合标准 要求增设通风换气装置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开窗面积是否符合标准。开发商认为,写字楼虽然窗户少,但安装有新风系统作为通风换气装置,该业主办公区域通风不畅是由业主装修隔断不合理导致。为此,法院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9月30日,鉴定结果显示:玻璃幕墙开窗比例不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4.2.8条(以下简称《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10月18日,此案继续进行公开审理,对于鉴定结果,开发商质疑,唐先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隔断装修,导致其中一间房屋无窗户,因此鉴定机构基于房屋现状做出的鉴定有瑕疵;同时,房屋安装有新风系统,鉴定结论中并未发现通风换气装置与实际不符;此外,鉴定机构不能在无温度、湿度、通风等限定条件下,直接引用规范条文作为开窗比例是否满足国家标准作为依据等。

不过法院审判认为:根据《标准》规定:外窗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规定;针对房屋中增设隔断墙的问题,鉴定机构表示鉴定是以房屋整体作为对象进行鉴定,隔断对于鉴定结论并无直接影响;虽然房屋内确实存在新风系统出风口,但是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当新风系统停止工作时,在既无幕墙换气装置,开窗比例及窗地面积均不满足规范的情况下,该房屋不满足《标准》要求。综上所述,法院不予采纳开发商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开发商在30日内按照标准规定在玻璃幕墙上增设通风换气装置,以达到《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开发商回应:

房屋符合建造标准 不服审判准备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开发商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满意。“对于这个结果,我们感到十分意外。”该公司负责人朱先生表示,该写字楼属于超高建筑,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为甲级,符合国家规范,并且楼盘设计、修建、验收均符合相关要求后,才交付给业主。同时,其还出示了相关证据,在一份《四川西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意见汇总表》上,审查结果中,地勘、建筑、结构、暖通、抗震等项目均为合格,综合结论也为合格。

“换句话说,根据目前的审判结果,相当于推翻了前期楼盘的设计修建、验收等各个环节,这肯定是不合理的!”朱先生表示,这是他从业以来第一次遇到对房屋建造标准提出异议,公司对于一审判决并不认同,准备上诉。

成都装修网了解到,据唐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蒲虎介绍,关于唐先生诉讼开发商房屋开窗面积不符合标准的案件,在成都乃至全国几乎从未有过,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发现有相同案例。

摘自:新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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