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装修网了解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对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购房人,不得拒绝其购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
另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房管部门建立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媒体曝光、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同时将其行为记入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并扣减信用分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拒绝或阻挠购房人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成都装修网了解到,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政策,维护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