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延误工期已经成为家装消费维权的新难题。成都装修网建议,应该进一步完善家装合同,增加针对延误时间上限的条款,超出上限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依法向装修公司索赔。
延误工期近15个月
2015年1月,邹先生向记者投诉称,自己早在2013年8月6日就与某成都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期为80天,至投诉之日工程都未完工验收,延误工期近15个月。因为新房子离单位上班近,一直盼望入住,实在拖不起,邹先生只好于2014年5月提前住了进去。
无独有偶。樊先生也向记者投诉:“与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装修自己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典上城小区的房屋,合同造价6.9万元,工期为70个工作日,装修公司于2014年9月3日进场施工,直到2015年1月12日仍未完工,房屋迟迟不能正常使用。装修公司人员不是不接电话,就是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反复拖延时间。”
巫先生近日投诉称,2013年8月21日他与四川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期限60天。“工程已经延误16个月了,至今仍未完工。”巫先生十分无奈。
装修公司疏于监管
2015年2月26日,记者采访了该成都装修公司客户部经理张女士。张女士告诉记者:“负责邹先生家装修事宜的项目经理江某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私下离职,造成工期延误。客户邹先生是与该成都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公司肯定会负责到底。”
邹先生告诉记者,通过这次装修经历,他发现现在家装模式存在很大问题。“该成都装修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装修中介,把家装项目拿到手后,只做设计和基础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假设这个地方要做一个柜子,那个地方适合做一个水台,业主需要与项目经理协商,直接付钱给项目经理。也就是说,基础装修是装修公司负责,其他增量部分就是项目经理个人的业务。公司把设计和基础装修的钱赚取了,之后就不管了,对工程进度、质量疏于管理。”邹先生说。
记者注意到,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编制的《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但据一位基层消协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家装行业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忽悠”消费者增加装修项目、层层转包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是“公开的秘密”。个别装修公司项目经理为了个人利益,甚至采取欺骗的手法提前从项目中脱身,把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矛盾和纠纷留给了公司和消费者。
合同条款对消费者不利
记者采访发现,装修公司恶意拖延工期后,最被动的是消费者。首先,消费者想早点结束工程入住,在时间上耗不起;其次,不敢贸然终止合同,另找装修公司;再次,即使工程已经基本结束,还是不能入住,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未验收合格之前入住,视为消费者违约。《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约定:“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同时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练红建告诉记者,这条约定似乎没有问题,但在现实中,有时装修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包工队,并向包工队索取了保证金,所以工程延期后装修公司并不着急。而且,房子是大事,消费者装修房屋后往往急于入住,装修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恶意无限期拖延工期,消费者无法承受,最后只能是放弃向装修公司索要违约金,入住房屋。
应给延期设定上限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新认为,消费者遭遇装修公司恶意延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练红建认为,因为装修公司违约造成工程延期,消费者不能按期入住,往往会承受交通成本上升、支付租房费用等经济上的损失,可以向第三方如消协、法院等提请终止合同。但这样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甚至“得不偿失”。因此,他建议,最好在有关部门编制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相应的条款,给工程延期设定一个上限,如果超过了这个上限,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更换装修公司,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装修公司负责,同时约定工程结算方式和赔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