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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自爆买业主信息 律师:买卖信息涉嫌犯罪

来自:http://cd.zhuangyi.com日期:2015-08-21 10:27:17
8月13日,四川日报对装修公司买卖业主电话并对业主造成骚扰的事例进行报道后,接到上千名读者的来电,纷纷投诉一些房产公司售楼员、物业管理人员,尤其是装修公司非法获取业主并不断骚扰的行径,称难以计数不分时间段的装修骚扰电话已经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范瑞鸣)8月13日,四川日报对装修公司买卖业主电话并对业主造成骚扰的事例进行报道后,接到上千名读者的来电,纷纷投诉一些房产公司售楼员、物业管理人员,尤其是装修公司非法获取业主并不断骚扰的行径,称难以计数不分时间段的装修骚扰电话已经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对个人电话隐私被出卖,众多人感到恐慌和深恶痛绝。

在读者提供的名单中,除了此前报道过的“创美家”之外,龙发、业之峰、北京欧润等一些知名装修公司均赫然在列。既然是正规的装修公司,为什么要通过非法买卖获取业主电话?为什么要对业主进行无休止的反复电话骚扰?更值得关注的是,业主的电话隐私又是从哪里泄露出去?售卖者是否涉嫌违法?在看似简单的业主电话隐私买卖背后,是否存在有关部门的监管缺失?带着种种疑问,四川日报记者进行了更深入的走访和调查——

业主:还没交房,装修电话提前3个月已打来

“我们这个月底才交房,装修公司的电话从5月份就开始打来!开会打,吃饭打,上厕所也打!”成都城南歌德堡的业主张先生打进本报热线“诉苦”:“装修公司不仅电话骚扰,我们一说要投诉,对方就用侮辱性的语言来骂我们,甚至很猖狂地说‘如果敢报警,就天天给你打’!”

类似张先生的遭遇,家住郫县的刘先生更哭笑不得,去年3月,刘先生曾购买中冶·中央公园的一套住房,但后来因为一些原因退了房,可直到今年8月,刘先生还天天被装修公司的电话所骚扰,“他们称是跟成都某电视台合作的家装公司,一直让我装修,我说我没有房子可装,但每天仍然被这些电话骚扰,简直不堪其扰。”

面对铺天盖地的骚扰电话,成都苏坡立交附近西城尚景的业主罗小姐采取屏蔽电话号码的方式,“我已经屏蔽了上百个号码,仍然在不断地被骚扰,我想过维权,但是维权成本太高,也只有忍了。”

“我们都已经入住了,装修公司还在给我们打电话。”四川仁寿路易大地的业主李阿姨说,她警告过这些装修公司的人,可是他们毫不在乎。成都理工东苑的业主范先生告诉记者:“在去年整整一年,我们全体业主都受到过装修公司的骚扰,今年上半年才有所消停,现在装修公司的电话少了,但是房屋中介、家电家具的骚扰电话又来了!”

“刚刚签了合同,每天就接到十来个装修电话。”郫县花样年·龙年国际业主张小姐致电本报称:“晚上九点过也打,周末也打,完全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在业主们提供的名单中,龙发、业之峰、北京欧润、朗润、新空间、佰信达、标筑、创美家等装饰公司出现频率较高,此外,大今、营门口建拓装饰、万锋、丰丽等装修公司也屡次被业主们提及。在这些名单中,不乏一些知名度高,规模较大的一级装修公司。

在记者上周发稿后,创美家装修公司某工作人员给记者发来短信,称:“其实每家稍具规模的装修公司都会买名单反复打。”言下之意,自家装修公司不“骚扰”业主们,客户便会被其他同行所夺?对此,我们不得不提出几点疑问:既已有一定规模,为什么不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拓展客户,而要非法获取业主电话,并进行无休止的电话骚扰?是否为了业绩就可以不惜一切手段?

律师:骚扰已属侵权 买卖信息涉嫌犯罪

“当初我签订房产合同时,留下的是家中座机,但这些装修公司竟然知道我的手机,并能准确叫出名字、房号和户型。”

“一定是开发商贩卖了我的信息,向我电话售卖家具家装的电话,他们张口就能叫上我的名字,房子幢数,楼层和门号。”

“我去售楼部质问,为什么售卖我们的电话,售楼部不承认,还说是银行透露了我们的信息。我们是全款购房,怎么会在银行留下信息?”

……

对业主反映的情况,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袁露律师认为:“装修公司不分时段对业主进行电话推销,造成事实上的骚扰,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归根结底是个人信息泄露所导致的,业主在遇到类似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泄露者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话骚扰的问题,同时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袁露律师认为,售楼人员、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或者其他房地产相关部门,售卖业主包括手机号码在内的各种个人信息,属于侵犯业主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非法买卖者及相关部门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恶性事件,当事人又将承担怎样的后果?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蒲建东律师告诉记者,依据该规定,创美家等装修公司作为单位和其员工如大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业主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蒲建东律师建议业主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创美家等装修公司和其员工刑事责任。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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