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6项基础设施相关费用承担主体
据省住建厅房管处处长程刚介绍,商品房交付是一个复杂的行为,也是当事人纠纷高发的环节,《文本》在“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中,对商品房本身、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的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时间和手续以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基础设施设备”中,明确了供水、供电由出卖人负责安装、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由出卖人负责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这是首次在合同中约定这6项基础设施的开通手续及相关费用分别由谁承担。”
不同质量问题可分别约定修复时间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文本》第十八条第(五)款“修复”中约定,“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屋面开裂等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按约定时间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由于考虑到屋面开裂、管道堵塞和五金件损坏等质量问题轻重不同,需修复的时间也长短不同,所以对不同质量问题的修复时间进行分开约定,避免可能导致卖房人按照最严重问题填写最长时间、反而不利于购房者接收房屋的情形发生。在商品房质量及保险责任上,还新增了质量保险条款,增加了对购房者的救济途径。
房屋周边有化学工厂应提前告知购房者
在《文本》第十章第三十二条中,以列举的方式约定了出卖人需向购房者告知的房屋不利因素。“出卖人通过告知书、销售现场公示等向买受人告知该商品房周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220KV以上的大型变电站、化学工厂、铁路等可能引起气味、污染、辐射性、噪音等不利因素。保障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对于购房者担心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文本》也进行了约定,即卖房人对购房者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