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先生出示被更改的购房合同。
“我当然要买住宅,开始就明确告知了。”据成都装修网了解,成都刘先生,最近为了购房合同上的两个关键字和开发商较起真来。
“住宅”变“公寓”
变形记:住宅合同签好被收走
这段时间,刘先生为自己买的一套商品房而怄气。他是金牛区一家医院的医生,在离单位近的城西看过几个楼盘后,最终看上了位于青羊区蜀鑫路的“海亮樾金沙”。
刘先生说,去年12月中旬去售楼部选房,销售人员透露了他们的楼盘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住宅,一种是公寓,产权都是70年。刘先生当时并不太了解差别有多大,但他态度却很明确,“当然要住宅”。
他选下其中一栋楼的1601房,当时售楼小姐亦明确,这一套肯定是住宅。相关记者看到双方购房合同“主合同条款的补充约定”一页“商品房基本状况”中明确:根据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住宅”,如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对商品设计用途改变的,以报告书载明的设计用途为准。
合同签好后,售楼小姐称需暂时收走,要拿去盖章,大概过两周左右的时间再返还。
再见合同,住宅“没了”
不久,售楼小姐就电话通知他去取回合同。刘先生说自己没什么买房的经验,而且合同页那么厚,根本没考虑去细看,心想合同都签字了,对方应该不会有什么“小动作”。
但直到他前去公积金贷款中心办手续时,工作人员输入他购房的具体信息却告诉他,其所购房屋并非住宅而是公寓。刘先生顿然觉得诧异,赶紧拿出购房合同原件端详,这才发现合同有了很不起眼的一处更改:合同中本来勾选的“住宅”一项被打了个叉,重新勾选了“公寓”一项。而拿回合同后,他完全没注意到这个更改的细节。
“我难以接受。如果开发商一
开始明确并如实地告诉我这是公寓,不是住宅,我肯定不会买。怎么可以用诱导欺骗的手段对待我呢?”刘先生说。经过咨询律师,刘先生提出一个索赔诉求,他自认为要求并不高,“赔偿我一个彩电,表明一个认错的态度。”但到目前为止,没有得到开发商的回应,也没人向他道歉。售楼人员朱小姐告诉他,现在公司房价涨那么高,公司不同意他的提议。
“住宅”变“公寓”
辨形记:售楼人员 税费无差
刘先生在获知合同被更改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当时的售楼人员朱小姐。开始,朱小姐称,这个项目里只有朝北的房子才是公寓,朝西的是住宅。但刘先生的房子是朝西的,后经过查询,朱小姐又答复他的1601房确实产权性质是公寓。而且同一楼层,和1601朝向、户型完全一样的1606却是住宅。对于他的疑问,朱小姐让他宽心,“只是房屋使用用途为公寓,税费和后期物业管理费都是一样的。”
果真如此么?12日上午,相关记者就此致电朱小姐,后者则以休假为由而让记者咨询售楼部热线。但几分钟后,朱小姐马上联系上刘先生,称他们负责的经理会跟他联系。但据刘先生称,其负责人至今仍未联系过他。
律师观点:存在欺诈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茂辉认为,住宅与公寓虽然目前在国内两者实际差别不大,但仍属于不同的使用用途。
开发商如果在出售房屋前未明确标注属于公寓,那么在合同达成阶段就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如果购买者不愿意履行协议,可以要求达成协议自身所受损失的赔偿。不过,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如果双方达成协议阶段要毁约,购买者就得证明自己的损失有多大,所以刘先生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开发商的回应。
业内人士:差别在保值率
从事房屋销售的业内人士透露,在高层住宅小区内,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经定性,两者存在区别。
“公寓”和“住宅”差别到底在哪里?相关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公寓的名词解释是: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按照该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达到这个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称为住宅,而公寓则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据成都装修网了解到,成都二手房销售人员黄先生告诉记者,在售卖二手房的时候,房产证上标明为公寓或者住宅,买家会比较在意。因为光标准不同,售卖时住宅类公寓价格会受到一定影响,所以两者的更大差别在于住宅性公寓的保值率不如住宅。